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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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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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優〔2007〕14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民政部、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精神,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省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和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按中央制定的標準執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撫恤標準,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
二、城鎮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農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
三、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當地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補助。
四、對在農村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300元。不符合評殘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參照參戰退役人員的補助標準執行。
五、今年調標所需經費由省和市縣政府分級負擔。其中,在我省自然增長機制幅度范圍內的調標增資經費由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超過自然增長機制幅度的增資經費,由省財政分別按照調標所需經費40%、60%、80%的比例,對不同市、縣(市、區)安排補助資金,其中:對杭州市本級、蕭山、余杭、臨安、富陽、溫州市本級、瑞安、樂清、嘉興市本級、海寧、平湖、桐鄉、嘉善、湖州市本級、紹興市本級、諸暨、上虞、紹興縣、義烏、東陽、臺州市本級、溫嶺、玉環等23個市縣按4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對桐廬、海鹽、長興、德清、新昌、嵊州、浦江、永康、臨海等9個市縣按6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對建德、淳安、平陽、洞頭、永嘉、蒼南、文成、泰順、安吉、金華市本級、武義、磐安、蘭溪、衢州市本級、江山、龍游、常山、開化、舟山市本級、岱山、嵊泗、天臺、仙居、三門、麗水市本級、龍泉、縉云、青田、云和、遂昌、松陽、慶元、景寧等33個市縣按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
這次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的關愛。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切實加強對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和運轉,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款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附:《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07〕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現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 (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附表: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民政部 財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標準 | 一級 | 因戰 | 18900 | | 因公 | 18300 | | 因病 | 17700 | 二級 | 因戰 | 17100 | | 因公 | 16200 | | 因病 | 15600 | 三級 | 因戰 | 15000 | | 因公 | 14100 | | 因病 | 13200 | 四級 | 因戰 | 12300 | | 因公 | 11100 | | 因病 | 10200 | 五級 | 因戰 | 9600 | | 因公 | 8400 | | 因病 | 7800 | 六級 | 因戰 | 7500 | | 因公 | 7080 | | 因病 | 6000 | 七級 | 因戰 | 5700 | | 因公 | 5100 | 八級 | 因戰 | 3600 | | 因公 | 3300 | 九級 | 因戰 | 3000 | | 因公 | 2400 | 十級 | 因戰 | 2100 | | 因公 | 1800 |
附表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 烈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城鎮 | 6000 | 5400 | 5100 | 農村 | 3600 | 3420 | 3300 | 附表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 紅軍失散人員 | 13680 | 12240 | 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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